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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出臺,規范戶外廣告招牌設置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包括:大型戶外廣告、電子屏廣告、圍擋廣告、布幅廣告、臨時性宣傳廣告、樓宇標識、指示標牌和門店招牌等。
二、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主體須是具備合法資質的廣告企業,對非廣告企業提交的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三、戶外廣告設置須與審批事項相符,包括:設置位置、規格、材質、版面顏色和內容等。與審批事項不符的戶外廣告一律按照非法設置論處。
四、戶外廣告不得超過設置許可期限。設置期滿,未自行拆除或辦理延期設置審批的戶外廣告一律按照非法設置論處。
五、戶外廣告設置期內,如出現安全隱患或破損殘缺、版面陳舊、影響市容等現象,設置人應立即整改到位,并承擔相應的一切責任。
六、政府投資建設的戶外廣告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換、拆除,如門店轉讓或其他原因確需更換或拆除的,須事先向所屬街(鎮)申報,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七、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切實履行公益廣告發布義務。大型戶外廣告和電子顯示屏的公益廣告與商業廣告發布比例不得低于1:2。
八、違反以上規定,除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外,將其戶外廣告設置人列入長沙縣“不誠信守法廣告企業名單”,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任何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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